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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需处理好几个问题

  不久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有价,损害要担责赔偿,这是建立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谁污染、谁埋单,应该成为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刚性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对生态环境的价格及污染造成的损失作出科学、合理评价。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大系统,比如森林生态非常庞大,常常跨地区跨省份;再如水流域生态,我国大江大河通常跨越数省(区)甚至10多个省(区)等等,这就需要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及利益影响的第三方评价与仲裁机构,对生态环境价值进行实事求是评估,作为污染赔偿的依据。

  从表面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经济加行政手段责令污染主体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实质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修复治理,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是赔偿要大于治污。比如上流排放污水给下流造祸,只赔偿下流10万元,而治理污水需要10万元以上。当生态赔偿金小于治污成本时,缺乏社会环境责任的企业就会选择排污,而不积极治污。因此,赔偿金额必须大大高于治污成本。

  二是赔偿不能替代治污。生态环境赔偿只是遏制环境恶化的辅助手段,治污才是根本之策。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积极治理污染。凡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坚决叫停,决不能因为企业交了生态环境赔偿金就撒手不管,企业必须履行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法律责任,政府必须监管到位。

  三是赔偿不能替代罚款。根据我国《环保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肇事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可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与罚款是两个概念,不能两者合一。对污染主体要先罚款,再责令赔偿生态损失,这是必不可少的双重经济压力,不可丝毫免责。

  四是强化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这需要根据情况做到双管齐下,一方面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肇事者直接修复环境;另一方面由政府负责,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实施治污与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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